2014年8月,朱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轿车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及交强险。
2015年1月22日下午1时30分左右,朱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驾驶员受伤。事发后,双方都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但是对方认为朱某有酒后驾车嫌疑,于是到交警中队报案。当天下午5时左右,朱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到交警中队接受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8mg/100m。但在交警调查情况时,朱某坚称其没有酒后驾车,酒精含量测试的结果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医院门口因心里害怕而饮酒压惊造成的。朱某的朋友也向交警证明朱某没有酒后驾车。最终交警部门无法查清朱某饮酒是否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无法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由于涉嫌酒后驾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朱某相关损失,于是朱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不需对朱某的损失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朱某所作的其是在发生事故后为了压惊而喝酒的陈述有违常理。综合相关证据及相关人员的陈述,朱某不能证明其没有酒后驾车。发生机动车辆碰撞事故后,驾驶人员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使自身处于能够随时接受临检的有利状态之下。但朱某在发生事故后没有报案,导致了交警部门无法查清其饮酒与发生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事故责任,进而保险公司也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及是否存在免赔等情形,由此而引发的不利后果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对保险公司而言,对无法确定的损失其不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需对朱某的损失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