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云阳县的张燕年仅13岁,是一名刚跨入初中学校门槛的学生。由于其父母外出打工,张燕便与奶奶王某一起生活。
2015年1月5日深夜,家中潜入一名戴着帽子和手套的盗贼。当盗贼进入张燕祖孙俩卧室时,被奶奶王某发现,王某立即开灯起床抓贼。盗贼见行迹败露,一时难以逃脱,便用手中的电棍击打王某。
双方厮打中,响声惊醒了睡梦中的张燕,她便前去帮奶奶的忙,结果被盗贼用电棍击倒在地。
倒地后的张燕亲眼目睹了凶手用砖头等工具残害其奶奶致死的全过程。为此,张燕受到了严重惊吓。
案发后,云阳警方立即组织警力侦破,很快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程某。
据程某交代,他经过伪装潜入王某家是为了报复。原来,程某与王某家是邻居,程某有个妹妹准备出嫁到外地,家里人不同意,程某认为是王某从中捣鬼并诱骗其妹妹,因此,程某对王某一直耿耿于怀,决定伺机报复。但程某没想到,虽然自己经过伪装深夜潜入王某家,结果还是被发现露出了真面目,于是程某就下了黑手。
去年9月,程某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张燕亲眼目睹自己的奶奶被程某殴打致死,无法面对程某的暴力以及奶奶的去世,心理上留下无法磨灭的阴影,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伤害。事后,张燕先后去多个医院进行心理治疗,但未彻底康复。
程某被追刑责后,张燕以自己精神遭受巨大伤害,仍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某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医疗费近2万元。
对于张燕索赔精神抚慰金的诉求,程某认为张燕的起诉是基于他的刑事犯罪行为,是刑事附带民事的范畴,精神抚慰金不应该得到支持。
云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张燕的健康权,产生医疗费理应赔偿。同时,因张燕年龄较小,心智还不健全,程某对其实施的加害行为给张燕心理造成影响,综合本案实际,酌定程某赔偿张燕精神抚慰金3000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燕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500余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什么样的情况才算人身权益被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对此,法官表示,并非当事人声称精神受到损害就能获赔,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有严格规定,只有法定的情形才能被认定。
法官解释,自然人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在人格权利侵权案件中,只有当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比如捏造事实诽谤或是公开辱骂受害人,造成其美誉度降低;公开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受害人才能获得精神赔偿。
法官称,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受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律师评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赔偿精神损失,但本案中小张因受惊吓导致精神失常,为医治确实产生了医疗费用,不同于普通的精神损失过于宽泛、笼统、不具体,所以请求得到法院认可,这是需要区别对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