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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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因未尽到安保义务而担责

发布者:许永胜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2日|分类:医疗纠纷 |772人看过

   2013年8月11日,女孩儿小杜和朋友小丽吃过晚饭后,因为屋外的热气太强,所以两人打算到万州某大型商场内一边享受冷气,一边散步购物。小杜拿着小吃与朋友有说有笑地经过大门向商场内走去,突然小丽发现身旁的朋友“消失”了,随后就听到小杜“哎呦”的呻吟声。听到声音后,小丽低头一看,只见自己的朋友正斜坐在商场光滑的地板上,双手按着脚部,脸上露出痛苦的表情。

   看到好友十分难受的样子,小丽放下手中的东西,打算立刻将好友扶起来。可是,小杜摔伤得十分厉害,在小丽的搀扶下仍然无法站立起来。经过的路人看到小杜伤得比较严重,便伸出援助之手,同时还请来了商场负责人。

   在大家的帮助下,小杜被商场负责人送到了医院。医生检查后表示,小杜的腿部左外侧踝骨骨折,建议其住院治疗。后经小杜自行鉴定,其伤残等级属十级。

   出院后,小杜认为自己此次受伤应由商场负责,便与商场负责人就是否应该赔付医疗等费用展开交涉,但最终未达成一致。随后,小杜一纸诉状将该商场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在此次事故中责任的划分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原告方认为,因空调故障没有及时检修而导致空调的积水将路面打湿,使得自己从那里经过的时候不慎滑倒在地面上而受伤。所以,此次事故的全部医疗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并应该补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

   但被告方辩称,原告滑倒处的风机没有工作,不可能产生滴落到地面的水。且从商场安装的监视器中也未发现地上有水渍。另外,原告在逛街时穿了一双后高前低的人字拖鞋,该拖鞋给原告带来了很大的危险性,这才是原告滑倒的主要原因。故被告方认为在该次事故中,原告方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但由于原告在被告商场滑倒,被告方愿意进行适当赔付,且已经垫付了4万余元的医疗费。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再次对原告的伤势进行了鉴定。其意见为,被鉴定人小杜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建议小杜出院后休养3个月。

   那么,此次事故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该事故的全部治疗费用?在听完双方的争论后,法庭进行了判决。

   法院查明,被告所举示的监控录像显示,该商场地面为大理石,原告跌倒时周围无安全警示标识。而原告申请出庭的相关证人证实,原告滑倒处地面是湿的。

   据此,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小杜医疗、误工、残疾赔偿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除去被告某大型商场已经支付的医药费4万余元,鉴定费3千元,被告某大型商场还应赔偿原告小杜8万元;此外,被告某大型商场还应赔偿原告小杜精神损害抚慰金3千元,此两项赔偿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作为一个大型商场,为了给顾客提供一个安逸舒适的购物环境,地面上安装大理石,门上安装风机等硬件设施招揽顾客,以实现经营利益的最大化,但上述硬件设施也会给出入的客人带来隐蔽性危险,如地面稍有水渍污物,极易导致一些特殊的顾客滑倒。

在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原告正常步入大门后突然跌坐于地面,原告脚穿坡跟厚底的泡沫人字拖鞋固然是一个原因,但突然跌倒应当是地面出现有别于其他地面的原因所致。并且根据证人证言,由于天气炎热,门上方有风机,运行时有可能产生冷凝水的事实,应当认定地面湿滑的事实,同时监控录像也反映没有发现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综上,被告某大型商场对安全保障义务不作为,该不作为是造成原告滑倒的主要原因。因此,该商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商场地面没有保持干燥无疑是造成顾客摔倒的主要原因,不湿滑则不摔倒,然而穿高跟拖鞋却并不直接导致摔倒,所以商场应承担主要责任;不仅如此,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有安全保障义务,只要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有责任的只会减轻对方责任。从该条规定来看,管理人显然应承担更大的安全注意义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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