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是朋友,2010年1月,李某借张某25万元用于做生意,借期三个月。但由于行情不好,生意赔了本,李某没能按时还钱。
之后,张某多次催要,但由于李某无偿还能力,都不了了之。2013年12月,张某实在无法忍耐,遂与一帮亲戚一起到李某家要求李某还钱,不还不走,无奈之下,李某向父母借25万元还给了张某。
事后,李某认为该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张某所要的还款应予退还,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退还25万元。
本案焦点在于:借款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偿还的债务,可否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也作了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张某的债权自2012年8月时诉讼时效即已界满,张某本应在此期间内向李某主张债权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张某直到2013年底时才对该笔债权向李某主张,此时该笔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后,该债权债务就成为自然债务,即债权人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不再有胜诉的可能,更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张某丧失的是请求权,其受领权并不丧失,因此对李某已经履行的25万元债务,李某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要求张某返还。故法院判决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