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男子再婚不管儿子
家住奉节县的男子郑某经人介绍与女子刘某相识恋爱,不久后,两人便走入婚姻殿堂。同时,其岳父岳母也随郑某夫妻一起生活。
2000年11月,郑某夫妻生下了一个宝贝儿子,取名叫小龙(化名)。此后,小两口外出打工挣钱,岳父岳母在家带孩子,五口之家的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然而,这样的好日子过了仅8年,妻子刘某因病重无力回天,于2009年3月病逝。
面对丧妻之痛,作为丈夫的郑某很快振作起来,继续外出打工挣钱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可两年后,这个家庭又出现了变故,在外打工的郑某重新认识了一名女子,于2011年又组织了新家庭。随后,郑某的儿子小龙随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诉讼:岳父母状告女婿失职
当初,郑某组合新家庭时,曾承诺其岳父岳母要对小龙尽抚养责任,并按时给付必需的抚养费。可四年时间里,郑某除了每年春节回家来看望小龙时给孩子买套衣服或给少许压岁钱外,没有支付孩子的任何抚养费。
如今,小龙即将上高中,面临更多的学费、书费、生活费等开销,作为外公外婆的刘某夫妇本就生活困难,实在难以承受日益加重的负担。
无奈之下,两位老人商议,他们抚养外孙小龙四年是出于情理,所花费的这笔费用应当由法定监护人郑某支付。
两位老人打定主意后,便一纸诉状将女婿郑某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其给付抚养小龙四年而支出的费用4万余元。
判决:女婿支付岳父母4万余元
奉节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小龙母亲去世,郑某作为父亲负有对小龙监护的职责。然而,郑某并未履行该监护职责,违背基本的抚养义务,严重侵犯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定,郑某岳父母虽不是小龙的法定监护人,亦无约定义务,但出于亲情,实际抚养了其子,该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条款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据此,奉节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郑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岳父母刘某夫妇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