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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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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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借款终讨回

发布者:许永胜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22日 70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赵**,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万州区沙龙路一段**号***,现住地址:万州区****号***,身份证号:***********,电话:136**********。

委托代理人许永胜,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3707)。

原告:陈**(赵**丈夫),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万州区******组21号,现住地址:万州区*****号****,身份证号:*************,电话:1***********。

委托代理人谭**,男,汉族,1970年8月3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3 7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

被告:陈*,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住万州区***乡***道(现**乡**街73号),电话:1 ******。

被告:陈*,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户籍地:***乡**社区***街75号,联系电话:15**********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

原告赵**、陈**与被告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永胜、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谭**,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13年4月25日,被告陈*由被告陈*担保向二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7个月。到期后,经二原告向二被告催收,被告陈*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利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归还借款20万元,按约定利率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付损失费5万元、追款人工工资5000元、律师费8000元;如二被告未按时还款将被告陈*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门面住房过户给二原告;被告陈*对被告陈*所负上列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陈*辩称,被告陈*向二原告借款属实;目前还款有困难,争取到年底还款;对损失5万元不予认可,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请法院依法调整。被告陈*辩称,被告陈*为被告陈*向二原告借款作担保属实;祓告陈*担保期限已超过六个月,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由法院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被告陈*由被告陈*担保向二原告借款20万元。同日,被告陈*向二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陈**、赵**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正。月息3分。借款人陈*、担保人陈*。’’次日,原告赵**与被告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一、赵**、陈**同意供给陈*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月息叁分,按月付息;二、借款时间从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12月25日止,共八月本息还清;三、双方协议陈*同意自家房产在********388平方米,二楼底门面作借款贰拾万元整的抵押物,并在万州区房管所登记(房权证号301五宇第009****号,土地证号万五国用(2002)字第1 ****号);四、还款到期如不按时还款,债权人所安排的追款人的工资、损失、后果由借款方自负责任。……’’借款到期后保证期间内,经二原告向二被告催收,被告陈*至今未归还该款。

另查明,原告赵**与被告陈*在借款中所约定的用于抵押的房屋未办理抵押权登记。诉讼中,根据二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陈*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号*幢*单元***室予以查封。

上列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二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协议、证人证言、通话详单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以认定。

全心为当事人服务,注重细节挽回损失。

接受委托后多次代表原告向被告催促其履行还款义务,但履次无回音,采用拖延战术与律师玩躲猫猫。多方努力无果,果断采用诉讼途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诉后首先冻结被告房产,让对方再也无法回避。紧结着在诉讼阶段面对可能遇到的波折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主要是时效问题。担保人狡辩其连带责任已经失效,过了六个月,所以他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面对预料中的情况,我向法官提交了我方在移动公司处提取的相关通话记录,证明原告在时效过期之前的两天曾经给担保人打过3个电话,每次通话时间长达5分钟以上,证明原告履行过要求担保人还款的义务。面对通话记录,对方无话可说。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请求,担保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我方完胜。


仲裁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被告陈*为被告陈*借款20万元作担保的事实无异议,二原告与被告陈*、陈*的借贷担保关系成立。被告陈*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系违约,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违约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陈*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自愿为被告陈*向二原告的借款作担保,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二原告与被告陈*在借款中对借款20万元约定的利率明显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虽其在借款中原、被告双方对催款人的工资、损失等进行了约定,但除产生律师费8000元外其他损失二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原告要求被告陈*给付损失5万元及人工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我国法律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二原告要求判决将被告陈军所有的用于本案借款作抵押的房屋予以其所有的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舰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赵**、陈**借款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陈*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赵、陈为实现本案所涉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陈*对被告陈*上列一、二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赵**、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26元,减半收取2563元,保全费1960元,共计4523元由二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赵**,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万州区沙龙路一段**号***,现住地址:万州区****号***,身份证号:***********,电话:136**********。

委托代理人许永胜,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3707)。

原告:陈**(赵**丈夫),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万州区******组21号,现住地址:万州区*****号****,身份证号:*************,电话:1***********。

委托代理人谭**,男,汉族,1970年8月3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3 7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

被告:陈*,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住万州区***乡***道(现**乡**街73号),电话:1 ******。

被告:陈*,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户籍地:***乡**社区***街75号,联系电话:15**********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

原告赵**、陈**与被告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永胜、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谭**,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13年4月25日,被告陈*由被告陈*担保向二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7个月。到期后,经二原告向二被告催收,被告陈*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利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归还借款20万元,按约定利率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付损失费5万元、追款人工工资5000元、律师费8000元;如二被告未按时还款将被告陈*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门面住房过户给二原告;被告陈*对被告陈*所负上列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陈*辩称,被告陈*向二原告借款属实;目前还款有困难,争取到年底还款;对损失5万元不予认可,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请法院依法调整。被告陈*辩称,被告陈*为被告陈*向二原告借款作担保属实;祓告陈*担保期限已超过六个月,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由法院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被告陈*由被告陈*担保向二原告借款20万元。同日,被告陈*向二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陈**、赵**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正。月息3分。借款人陈*、担保人陈*。’’次日,原告赵**与被告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一、赵**、陈**同意供给陈*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月息叁分,按月付息;二、借款时间从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12月25日止,共八月本息还清;三、双方协议陈*同意自家房产在********388平方米,二楼底门面作借款贰拾万元整的抵押物,并在万州区房管所登记(房权证号301五宇第009****号,土地证号万五国用(2002)字第1 ****号);四、还款到期如不按时还款,债权人所安排的追款人的工资、损失、后果由借款方自负责任。……’’借款到期后保证期间内,经二原告向二被告催收,被告陈*至今未归还该款。

另查明,原告赵**与被告陈*在借款中所约定的用于抵押的房屋未办理抵押权登记。诉讼中,根据二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陈*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号*幢*单元***室予以查封。

上列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二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协议、证人证言、通话详单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以认定。

全心为当事人服务,注重细节挽回损失。

接受委托后多次代表原告向被告催促其履行还款义务,但履次无回音,采用拖延战术与律师玩躲猫猫。多方努力无果,果断采用诉讼途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诉后首先冻结被告房产,让对方再也无法回避。紧结着在诉讼阶段面对可能遇到的波折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主要是时效问题。担保人狡辩其连带责任已经失效,过了六个月,所以他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面对预料中的情况,我向法官提交了我方在移动公司处提取的相关通话记录,证明原告在时效过期之前的两天曾经给担保人打过3个电话,每次通话时间长达5分钟以上,证明原告履行过要求担保人还款的义务。面对通话记录,对方无话可说。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请求,担保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我方完胜。


仲裁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被告陈*为被告陈*借款20万元作担保的事实无异议,二原告与被告陈*、陈*的借贷担保关系成立。被告陈*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系违约,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违约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陈*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自愿为被告陈*向二原告的借款作担保,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二原告与被告陈*在借款中对借款20万元约定的利率明显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虽其在借款中原、被告双方对催款人的工资、损失等进行了约定,但除产生律师费8000元外其他损失二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原告要求被告陈*给付损失5万元及人工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我国法律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二原告要求判决将被告陈军所有的用于本案借款作抵押的房屋予以其所有的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舰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赵**、陈**借款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陈*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赵、陈为实现本案所涉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陈*对被告陈*上列一、二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赵**、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26元,减半收取2563元,保全费1960元,共计4523元由二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案件看似简单,但稍有不小心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主要是因为相关证据缺失、不全面,难以让法院作出正确认定。比如本案中涉及的连带保证时效问题,小产权房的处理问题,诉讼保全问题等。都应该小心谨慎,否则胜诉的案件可能也面临无法证据不足、无法执行等诸多遗憾。作为律师当然要思维缜密、行动迅速。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拥有律师执业资格A照。“性格决定命运,细节决定成败”,人生波澜起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万州区
  • 执业单位: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0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