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通知函》
先生、女士或房产中介公司:
2017年月 日,经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介绍,本人与先生见面当日,便在房产中介公司的强烈要求之下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约定:杨某位于 号的房屋作价69万元出售于黄某,黄某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10350元居间费,资金由房产中介公司管控;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互不违约,甲乙任何一方可通知解除合同。签订合同后,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才通过微信向本人复印房产相关资料:2017年 月 日留存本人电话、房产证、身份证;2017年 月日补充房产证宗地图、房产证第一面、契税发票。随后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房屋因政策原因不能过户登记。2017年 月 日晚上8点,三方再次协商解除合同事宜,房产中介公司中介单方面认为系杨某违约、坚持拟定“杨某支付违约金若干元”等解除合同条款,完全忽视在签订合同前自身没有履行收集单、证这一事实,房产中介公司存在重大过错,是合同履行不能的重要原因。由于房产中介公司不愿承认错误、承担责任,三方协商未果。
因“1、黄某缴纳社保未满24个月,不符合购房主体资格;2、房产中介公司未收集单、证,草率签订购房合同,没有履行中介应有的居间审查义务,存在职务上的重大过错;3、房屋买了4年和房屋权证满了4年的事实陈述产生重大误解”等诸多因素,导致该房屋在长沙市“5.20”“9.23”等限购政策的范围之内而不能过户交易。现本人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第3款“因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违约”之规定,合法、合约地解除杨某与黄某、湖南房产中介公司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HJ的《房屋买卖合同》,且各方互不违约。
特此通知!
此致
先生/女士
房产中介公司
通知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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