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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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取保候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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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律师函》

发布者:杨昌武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1287人看过

  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解除合同

  律 师 函

  先生、女士/房地产经纪公司:

  本人受周某的委托,湖南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周某、黄某、房产中介公司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发表如下律师意见,望贵方引起重视:

  事实经过:

  周某与黄某经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于2017年 月 日当日见面,便在房产中介公司的强烈要求之下三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约定:“周某位于高云路 号 房屋作价69万元出售于黄某,黄某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10350元居间服务费,资金由房产中介公司管控;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互不违约,甲乙任何一方可通知解除合同。”签订合同后,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才通过微信向周某复印房产相关资料:2017年 月 日留存周某电话、房产证、身份证;2017年 月 日补充收集房产证宗地图、房产证第一面、契税发票。随后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周某:房屋因政策原因不能过户登记。2017年 月 日晚上8点,三方再次协商解除合同事宜,房产中介公司中介单方面认为系周某违约、坚持拟定“周某支付违约金若干元”等解除合同条款,完全忽视在签订合同前自身没有履行收集单、证这一事实,房产中介公司存在重大过错,是合同履行不能的重要原因。由于房产中介公司不愿承认错误、承担责任,2017年 月 日晚上11点三方协商未果,不欢而散。

  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为:随着长沙市“5.20”“9.23”等房屋限购、限售政策的颁布,该《房屋买卖合同》因如下原因而致使合同不能实际履行:

  一、房产中介公司中介有义务对房屋能否达到交易条件进行审核和筛选;有义务对卖房主体、买房主体是否具备交易资格进行审核和筛选;有义务对长沙市购房政策进行充分解读和释明。但房产中介公司中介及实际经办人员未履行相关单、证的审查义务,先签订合同、后收集单证,违反职业操守,存在职务上的重大过错;

  二、根据长沙市现有的购房政策,非长沙籍人员需要缴纳社保满24个月,黄某非长沙市居民,社保未满24个月,不具备购房资格;

  三、周某与房产中介公司在“房屋买了4年”和“房产证满了4年”的事实陈述中存在重大误解;事实上,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契税的颁发日期为2017年4月,不符合长沙市房屋过户登记条件。

  综上所述,本律师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第3款“因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违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合同解除权,函告如下:

  1、正式解除周某、黄某和房产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对房产中介公司中介职务过错行为我方当事人保留投诉、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之权利。

  此致

  先生、女士

  房产中介公司

  湖南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人:

  2017年 月 日

  附:周某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律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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