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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异议书(单位)

发布者:杨昌武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6日|分类:工伤赔偿 |1484人看过

工伤认定异议书(单位)

异议申请人:富贵商行,

被申请人:周某某,。

涉案第三人(肇事司机):李某

2017年  月  日,异议人富贵商行收到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寄送达的(2017)长人社工伤受字  号《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2017)长人社工伤协字  号《长沙市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异议人积极配合贵单位的调查取证工作。

异议人根据上述决定书、通知书的内容,现对周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异议:认为周某某在2017年  月  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情况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一、周某某2017年  月 日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年满59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体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资格。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最迟为55周岁。也就是说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周某某已年满59岁,远远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从而认定因该次交通事故受伤的周某某为工伤。

二、周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不属于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周某某2017年  月  日早上8:15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为马王堆路长沙大道路口。根据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长公交认字[2017]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周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因闯红灯,负主要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而周某某的情形不属于该条款中的(一)、(二)、(三)、(五)、(六)款的相关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三、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当天周某某2017年6月  日早上8:15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为马王堆路长沙大道路口,明显不是在工作职责与场合区域的合理区域、合理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也不是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因此,不宜认定为工伤。

周某某在湖南高桥大市场富贵商行负责商行的早、中、晚三餐的食材采买、制作,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距离合理场地的菜市场还有1公里的路程,而在富贵商行往北80米距离就有一个规模不小的菜市场,菜市场内的菜品丰富,平时周某某采买食材均在此菜市场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三)、(四)款规定,周某某不符合该条款情形,更不符合该规定的第六条的情形。

四、周某某与富贵商行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1周某某与富贵商行无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女性劳动者,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亦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要求;

2富贵商行提供厨具、场地、厨房用品,周某某负责商行的早、中、晚三餐的食材采买、制作,即周某某每天完成三顿饭为工作内容,双方分工明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3富贵商行不对周某某进行日常管理。商行内其他工作人员需要接收管理和工作安排:上、下班打卡报道,上班期间不得离岗,周某某除做饭外不需要打卡报道、不限制工作场地、不限制做其他事情,出入自由;

4周某某雇佣期间工作无中断,与劳动关系中的员工享有节假日休息权利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5雇佣关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民事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相关法律,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

综上所述,异议人富贵商行认为,周某某2017年6月15日8:15分左右因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件,因周某某的年龄已满59周岁,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因果关系均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周某某与富贵商行之间系雇佣关系,恳请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事实,驳回周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周某某的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依法维护富贵商行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异议人:富贵商行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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