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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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杨龙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5次举报

     通说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具有排他性的抵押权变动请求权。因此,银行作为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前,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时对系争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以及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针对系争房屋的处分,但并非是对系争房屋的现实抵押权。基于此,预告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仅有预告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银行对商品房行使处分权并对处置价款优先受偿不具备条件。


杨龙律师毕业于法学院法学系,毕业后从事了五年的公安工作,其在从事基层公安工作时发现,很多基层群众不懂法,当自己的权益受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永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