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龙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9日 6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月,李某来到某物业公司上班,2018年4月份,该物业公司无故将李某解聘,李某向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失业保险待遇。但后来仲裁庭认为,在2017年2月份到2017年10月份,李某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无法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支持了李某的部分仲裁请求。后李某不服诉至法院,在律师的介入下,李某与该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律师友情提醒:劳动者一定要有权利意识和证据意识,比如,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确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要保存在该单位工作的依据,如工资单、工牌等,万一闹到法院,手中有证据,不怕权利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