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某市某区某小学接小孩时,看见其外甥张某某在该校篮球场与被害人王某某打架后,即上前质问王某某,并打了王某某两耳光,致使王某某右耳部损伤致右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被告人张某某于2009年6月1 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律师辩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辩称张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法定从轻情节,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还愿意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点评:
缓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人权制度。是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体现。对督促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保障人权、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具有积极意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由此可见,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即刑罚条件是轻刑。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即实质条件,是看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点评人:刘丹丹律师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