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l1月9日晚,被告人田某某与高某某因琐事产生纠纷,田某某指责高某某,高某某用手推田某某,双方发生厮打,尔后田某某上包厢里的洗手间。此后有三个不知名的男子进包厢对高某某拳打脚踢致高某某鼻骨骨折、移位明显,右第5—9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律师辩护: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主观恶性小,事发前与被害人不认识,无任何矛盾,且田某某当时喝了酒,被被害人推了一下后才动手,社会危害性轻微,是初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超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田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点评:
所谓免予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对虽然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达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要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概括性条件的随法选择;只是免除对被告人刑罚而没有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既有明文的规定,又有隐性的规定。所谓明文规定,是指刑法条文,包括总则与分则对依法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条款。所谓隐性规定,是指除上述明文规定应当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十六个条款之外,其他可依法做出免予刑事处罚决定的相关条款。
点评人:王佰光律师
刘丹丹律师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