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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律师积极辩护当事人获缓刑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941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在某市某医院大门口,因锁事与一同摆摊的公民李某某发生争吵致双方打斗,被告人肖某用刀将李某某腹部刺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此次损伤系锐性外力作用致:左腹部裂创,结肠、肠系膜、大网膜破裂,已行剖腹探查,结肠修补术。伤情为重伤。被害人的亲属报警后,被告人肖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律师辩护:

被告人肖某当庭供认指控的罪名,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辩护人提出本案因被害人的过错引起,被告人系防卫过当,另外,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严重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所提防卫过当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引发双方打斗的行为,系互殴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故此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自愿申请撤销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减轻了危害后果,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判决,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决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可在相应的调节比例幅度内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具体调节比例。酌定的量刑情节一般包括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刑事政策也是量刑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充分考虑各种量刑情节,酌定的情节同样不能小觑。

点评人:王佰光律师

刘丹丹律师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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