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蓟县洇溜镇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3年11月7日16时许,与侯某、金某、刘某等人经事先预谋,将与“公司”有欠款纠纷的刘某某(绰号老八)叫到公司大厅,先行喊打关门,继而伙同持械对其殴打,迫其“跪下”认错。期间,造成刘某某轻型颅脑损伤、额顶皮肤裂伤等17处损伤,刘示服后被送医。后被告人周某某被传唤到案。经公安蓟县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刘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头部三处创口、面部、右肘、右前臂、右大腿、右小腿、左足背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律师辩护: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供认,辩称其没有和他人预谋殴打刘某某,只有其和侯召阳参与了殴打刘某某,其他人只是帮忙抢刘某某手中的刀子。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本次打架经周某某一方事先预谋,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本案是被告人向被害人索取债务过程中言语失和引发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因被害人要求太高而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认为本案的定性,因公司与被害人有债务纠纷,周某某在索要债务过程中,与刘某某发生矛盾并发生肢体冲突,虽有多人参与,属事出有因,目标明确,主观故意是针对刘某某的身体,但无法认定其具有逞强争霸的主观故意,故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据此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点评:
王佰光律师点评:本案的辩护很成功,通过改变定性达到了量刑从轻的目的。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罪与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容易混淆,为此,天津市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中强调:要严格把握聚众斗殴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严格区分聚众斗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防止将多人实施的普通伤害、杀人等行为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把本罪变为新的“口袋罪”,扩大打击范围。
撰稿人:王佰光律师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