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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被非法辞退,诉讼维权获高额补偿!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2127人看过

案情介绍:徐某于2004年入职某知名传媒集团公司,销售岗,2015年被公司辞退时是华北地区销售副总,徐某在公司工作的十多年中,先后在该集团公司下面的五家公司工作,但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始终没有变化。2014年底,徐某受公司安排又与最后的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2015年9月1日,A公司以徐某违反同业禁止约定和无故旷工5日以上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经济补偿。徐某与公司协商无果,委托律师维权。本案程序上的难点是诉讼管辖问题,因为被告公司的注册地分别在上海和宁波,双方在书面劳动合同中又约定了管辖地,但律师分析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地,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约定的管辖地点既不是单位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因此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律师代理徐某先行仲裁后向工作地的南开区法院起诉。被告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同意我方答辩意见,裁定驳回对方异议;对方不服上诉,中院维持原裁定。实体审理过程,我方主张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且从2004年开始计算年限,同时主张最后一个月的销售提成、最后一年的带薪休假补偿和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等,因为案情复杂、证据繁多,共开庭五次,最后争议焦点集中在公司是否非法解除合同以及经济补偿是否连续计算问题(徐某在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和上一公司签了解除并表示无任何争议),就以上两个重要问题王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了充分阐述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最后,被告方迫于压力在法庭上主动表示愿意调解,我方也作出一定让步,同意14万元达成和解,一次性了结。

律师感言:诉讼之目的是解决争议,相比判决,调解结案是最佳结果,因为调解才能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才能止争。本案中,赢得管辖权的胜利是关键,否则我方就得长途跋涉去上海或宁波诉讼,我方舟马劳顿对方以逸待劳不说,在天时地利方面确实要欠点火候;另,维权要主动出击不畏“强敌”,徐某在委托律师之前很是被动,被公司辞退没有补偿不说,公司还扬言追究徐某相关责任,如果当时徐某屈服或咨询律师后任无信心,决定不会出现如此结果。所以,维权之路不易,找对专业律师才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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