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裁决不利的情况下转败为赢。
案情介绍:常某是某知名日资企业职工,工作14年发生工伤十级,后被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常某以此提请仲裁。常某找到王佰光律师时,仲裁已下裁决:认定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驳回常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在此特别被动情况下,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一审诉讼。在庭审中,王律师据理力争,摆事实、讲法律:1、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2、依据《劳动法》第2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一般不能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除非有法定情形存在;3、被告单方解除的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例外规定:即职工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4、被告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制度,因此其单方解除的行为违法。王律师的以上观点完全被一审法院采纳,判决:某公司单方解除与常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系违法,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250元。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王律师继续代理二审,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感言:在仲裁裁决对我方完全不利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王律师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严密合法的分析,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为工伤职工维护了合法权益,三年的艰辛维权路,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