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及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王佰光律师为陈某某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仅获刑十年。
案情介绍: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田系湖南人士,均曾因盗窃受到过刑事处罚。2011年12月间,二人相约来到天津,在天津市塘沽区入室盗窃多起,窃得现金若干以及数件金银首饰,涉嫌金额共计84000余元,属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抓获。
案情点评及简介:
本案发生在2011年,当时天津市关于盗窃数额的量刑规定为,盗窃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涉及到的数额在8万元以上,已经超过了基准刑十年的标准。但在律师的积极辩护下,法院最终仅判处十年。
全部诉讼请求: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
全部判决结果:
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院指控事实:
1、2011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田伙同陈某平(另案处理)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清南园某户,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及尼康数码相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相机价值400元。
2、2011年12月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田在塘沽区某小区某室内,盗窃被害人夏某某、高某某现金22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坠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291.08元。
3、2011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田在塘沽区某小区某室内,盗窃被害人贺某某黄金项链三条、黄金手镯三个、黄金手链一个、黄金项坠两个、黄金戒指五枚、彩金项链一条、彩金项坠一个、手链一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5011.96元。
4、2011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田在塘沽区某小区某室内,盗窃被害人胡某现金5000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田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辩称: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涉案财物没有被挥霍,已经泛黄给被害人。4、陈某某家庭困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
1、2011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田伙同陈某平(另案处理)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清南园某户,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及尼康数码相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相机价值400元。
2、2011年12月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田在塘沽区某小区某室内,盗窃被害人夏某某、高某某现金22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坠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291.08元。
3、2011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田在塘沽区某小区某室内,盗窃被害人贺某某黄金项链三条、黄金手镯三个、黄金手链一个、黄金项坠两个、黄金戒指五枚、彩金项链一条、彩金项坠一个、手链一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5011.96元。
4、2011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田在塘沽区某小区某室内,盗窃被害人胡某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夏某某、高某某、贺某某、胡某、张某某证言,同案犯陈某平供述、辨认笔录,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地质矿产测试中心检测报告,关于金、银、钻石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关于张某某一案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首饰销售单、扣押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