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的朋友孙某某(已判刑)因为与崔某某谈恋爱问题与刘某某(已判刑)发生矛盾,双方约定斗殴。次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孙某某纠集下,伙同某某、孙一某(已判刑)携带铁管、手锯来到本市东丽区新兴村小学附近,与刘某某及其纠集的刘一某、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进行殴斗。在殴斗中,刘某某、刘一某的头部分别被孙某某和被告人赵某用铁管打伤,孙某某的躯干部亦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刘某某、孙某某躯干部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律师辩护: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积极救治被告人刘某某,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赵某能在家长的帮助下积极赔偿了刘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告人某某的谅解,被告人赵某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赵某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王佰光律师点评:
本案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刑罚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持械聚众斗殴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斗殴主观上往往出于寻仇、报复、泄愤等不良动机,目的是压制、震慑他人,维护、树立本方威信,逞强好胜,称霸一方,本质是藐视、挑衅社会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