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2月底,被告人金某某从庄某某、杨某处大量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存放于其位于本市西青区红旗南路中海御湖花园暂住处内。同年3月5日4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携带毒品来到某小区6号楼1楼楼道内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手中纸盒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1袋。随后民警从其暂住处内白色方桌上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1袋,从方桌上铁盒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2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3袋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87.16克,1袋为氯胺酮,净重22.3克。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毒品案件并抓获犯罪嫌疑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冰毒87.16克,依法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律师辩护: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毒品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王佰光律师点评:
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是指明知道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够罪标准一般是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冰毒(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本案涉案冰毒87.16克,依法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本案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辩护观点被采纳。依据《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