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9月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毒品可疑物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丹江路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院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场从被告人黄某某随身携带的一个“U2B”字样金属盒内查获毒品可疑物9袋,从其上衣左侧口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袋,共计重15.11克。经毒品检验,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律师辩护: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小,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在量刑上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律师点评:
王佰光律师点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是指明知道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够罪标准一般是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冰毒(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本案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等辩护辩点被采纳。但被告人是毒品犯罪再犯,依据《刑法》第356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毒品犯罪)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1条: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