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3年8月6日20时许,为索要债务,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唐三某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学校大街附近强行带至某温泉酒店,后被告人于某某指使被告人刘一某等人先后在汉沽某酒店、六安里及五羊里对唐三某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4年5月18日晚20时许,唐三某趁看管人不备脱逃。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刘一某曾多次对唐三某进行殴打。
律师辩护:
庭审中,被告人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其一、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其二、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也存有责任,本案是因为被害人欠债不还引起;其三、被告人于某某为索取债务,主观恶性不深,被害人在拘禁期间也未受到严重伤害;其四、被告人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点评:
王佰光律师点评:本案被害人被非法拘禁了九个月之久,但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刑罚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同时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