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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一起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469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31日,周某某(已判决)通过QQ聊天,将被害人张二×骗至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河村幸福家园小区某房间欲让其加入传销组织,并将其手机骗走。在张二×得知周某某意图后欲离开时,被告人贾某某受他人指使伙同他人将张二×拘禁在此处。2014年6月2日,牛某某发现张二×坠楼,后将张二×送到天津市人民医院抢救,张二×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2014年9月2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律师辩护:

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贾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二、被告人是本案的从犯;三、被害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四、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法庭从轻判处。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案件点评:

王佰光律师点评:本案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刑罚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同时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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