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某某建设集团天津某某道停车楼工地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利用虚假的送货凭证向公司报销及私吞应当支付给供货商的材料款的手段,侵占某某公司人民币601098元。2012年11月赵某私自将上述工地的约10立方米的砖块(价值1900元)让冯某(另案处理)拉走用于建私房,并将工地的约30立方米商品混凝土(价值9750元)提供给冯某。
2013年3月9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律师辩护: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其侵占砖块和混凝土的犯罪事实,但称其虽然是某某建设集团天津某某道停车楼工地的现场负责人,但和某某建设集团无雇用关系,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材料款601098元,多报销的钱也都用于支付该工地的人工费和材料费了。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无异议,认可公诉机关指控赵某侵占砖块和混凝土的犯罪事实,但对砖块的价值提出异议,认为是工地的废砖,价值不够1900元;另外提出赵某是某某建设集团某某道停车楼工地的现场负责人,但和某某建设集团是否存在雇用关系存疑;再次,赵某有未经请款而直接对外支付的费用,并且未经请款而直接对外支付的费用已经超过公诉机关指控的601098元。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某职务侵占的数额为601098元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向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请款而未对外支付的材料款数额为601098元,但其同样有未经请款而直接对外支付的工程费用情况;对于赵某是否侵占材料款和具体的侵占数额,应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孙某对赵某拨付的工程款与赵某对外支付的工程费用之间是否存在差额及差额大小来确定。虽然本案能够确定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孙某向赵某拨付的工程款数额,但由于赵某采购材料既有货到付款方式又有赊账方式,其向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款所用单据既有送货单又有收据、结算单,其用于对外支付工程费用的两张银行卡与其个人资金往来混用,赵某通过李一某(李二某)支付的为何种材料款不能确定,而且人工费、材料费均未进行三方对账,故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赵某对外支付工程费用的具体数额,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赵某侵占材料款601098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侵占601098元不能成立的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公诉机关指控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砌块和混凝土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数额有误,其职务侵占的数额应为11500元,对此法院予以纠正。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律师点评:
王佰光律师点评:本案被告人赵某被指控侵占财物金额高达601098元,依法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辩护非常成功,指控的大部分金额都用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不成立,最后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仅认定金额11500元,判处较轻刑罚。法治社会,律师的合理辩护意见得到了司法部门的倾听和尊重;无罪推定原则得以贯彻和实施;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将更加彰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以更好实现!
撰稿人:王佰光律师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