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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城”商标侵权案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4日|分类:知识产权 |497人看过

【案情摘要】

A知产公司系“華潤萬象城”“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等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人,并有权以其名义进行诉讼维权;“華潤萬象城”商标系A(集团)有限公司(简称A集团)于2008年注册;“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商标系A(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注册,在“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商标注册之前,A集团旗下公司运营的“万象城”项目已经对上述商标大规模使用并进行宣传推广。B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及宣传中使用了经C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C公司)授权使用的“祥隆万象城”注册商标;“祥隆万象城”商标系C公司于2013年注册。A知产公司认为“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商标在核准注册前已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B公司使用“祥隆万象城”注册商标侵害了“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使用“祥隆万象城”注册商标及其他相关被诉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使用的“祥隆万象城”虽为注册商标,且注册时间早于“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商标时间,但“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商标在C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前,已在房地产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C公司作为房地产行业经营者,申请注册“祥隆万象城”商标,明显具有攀附涉案“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未注册驰名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B公司在涉案楼盘上使用“祥隆万象城”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涉案楼盘项目与权利人“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的服务有特定联系,侵害了涉案“the miXc 萬象城”“万象城”商标权。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7.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件。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擅自将他人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恶意申请注册为商标并在相同服务项目上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属于侵害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等法律责任。本案的裁判,通过司法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科学界定了驰名商标的权利边界和保护范围,有效制止了恶意抢注并使用该抢注商标的行为,拓宽了企业品牌做大做强的法律空间。



来源: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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