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系“一种具有导轨的混凝土搅拌拖泵”实用新型专利权人。A公司认为B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混凝土搅拌拖泵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B公司在其网站展示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害了A公司的涉案专利权。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系因许诺销售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件。许诺销售行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以销售实际发生为前提。许诺销售行为一经发生,即可能造成影响专利产品合理定价、减少或者延迟专利权利人商业机会等损害,因此,许诺销售行为实施者不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仅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专利权利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因此遭受的具体损失的,可以基于具体案情,着重考虑在案证据反映的侵权情节等,以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明确了许诺销售行为人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彰显了坚决依法惩处各类侵权违法行为、全面加强专利权保护的司法导向。
来源: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