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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公司诉 滨州某电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722人看过

简要案情


科技有限公司系“雷士”“NVC”“雷士照明”等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雷士”系列商标在经营过程中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及社会美誉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与滨州某电器公司签订有《专卖店渠道授权协议》,授权滨州某电器公司经销雷士产品,该授权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截至2021年8月17日,滨州某电器公司所经营的店铺店招及店内仍突出标注有“NVC雷士照明”字样。


裁判结果

滨州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的“雷士”“NVC”“雷士照明”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滨州某电器公司在其店铺店招、店内墙面上使用“NVC雷士照明”字样与涉案系列商标相同,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一、滨州某电器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店铺及名片中使用“NVC雷士照明”系列注册商标字样;二、滨州某电器公司赔偿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0 000元;三、驳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纠纷发生前,滨州某电器公司曾系“雷士”“NVC”“雷士照明”等注册商标的合法被授权人,但其被授权使用期限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在商标授权期限届满后,滨州某电器公司自然不再享有相关商标的使用权,应当及时拆除相关标志不再使用,否则将构成侵权。实践中,许多的市场主体在经过一段期间的正规授权加盟后,与权利人不再维持授权加盟关系,此时该类市场经营者负有及时整改拆除相关经营标志的义务。若该类市场经营者未及时整改,因其与权利人曾经存在授权加盟关系,可以直接推定为该类市场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是恶意的。广大经营者切勿贪此小利而吃大亏。




来源: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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