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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公司诉滨州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353人看过

简要案情


2014年4月20日,陈某将其原创漫画《人为什么要努力》首次发表,并于2020年9月1日,将《人为什么要努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项下所有财产权转让给科技有限公司。滨州某科技公司主办并经营管理的某微信公众号,未经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于2017年5月25日使用了《人为什么要努力》系列美术作品共计18幅。


裁判结果

滨州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滨州某科技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一、滨州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人为什么要努力》美术作品;二、滨州某科技公司赔偿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 000元;三、驳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作品的网络传播具有传播成本低、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网络从业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作品发布于互联网中,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时间、选定地点获取到相关作品,即构成对权利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因部分互联网从业主体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网络从业者随意地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十分比较普遍。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对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意义。


来源: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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