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商标著作权专利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大米协会诉惠民某食品公司、惠民某粮油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7日|分类:知识产权 |1069人看过

简要案情


大米协会系第1607996号注册商标“五常WUCHANG及图”和第5789043号注册商标“五常大米”的商标专用权人。2012年“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惠民某粮油副食店在“1688”电商平台上开办的“某某粮油副食店”内使用“五常”作为其搜索关键词,在其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标注了“五常稻花香大米”字样,并将“五常”作突出标注。涉案商品上标注有“生产商:惠民某食品公司”字样,系惠民某食品公司生产。


裁判结果

滨州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及第5789043号 “五常大米”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大米协会作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保护。被诉侵权商品包装袋正面大字突出标注有“五常”字样,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种类相同,与涉案商标造型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大米协会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属于侵害大米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判决:一、惠民某食品公司、惠民某粮油副食店立即停止侵害大米协会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惠民某食品公司赔偿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0 000元;三、惠民某粮油副食店赔偿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 000元;四、驳回大米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所谓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涉案“五常大米”商标即为集体商标,集体商标的管理组织通常会指定商标的相应使用、管理规则,以保证其产品的品质,只有经特定程序生产并经相关组织授权的商品才可以使用特定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与“五常大米”类似的还有“沾化冬枣”“西湖龙井”等集体商标。经营者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不得随意使用或随意销售,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而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