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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山东某科技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7日|分类:知识产权 |430人看过

简要案情


赵某某建造有球形房屋一处,外形总体呈球形,由纵向木材构成骨架,由房屋板拼接成外层,顶端和低端设置有进出气口,房屋侧面有圆形窗户和凸出的长方形门,房屋外部涂色为蓝色。山东某科技公司生产的建筑墙体模块,可以组合建造成半球形房屋或方形墙壁圆弧穹顶的房屋等多种样式房屋,房屋顶部设计有窗,侧面设计有方形半圆顶的门和窗,房屋外涂色为单色或单色上涂卡通形象。赵某某诉称球形房屋系其于2010年融合傣族吊脚竹楼与蒙古包的特色结合球体特性设计而成,山东某科技公司所生产商品侵犯了其建筑作品著作权,故其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滨州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赵某某建造的蓝色球形房屋不具有专有独创设计成分,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建筑作品。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只及于建筑物本身,不包括建筑材料、技术方案,且只涉及外观,包括线条、装饰、色彩等,不涉及建筑物的内部特征和装潢。山东某科技公司所产商品与赵某某建造的蓝色球形房屋相比,二者外观主体结构不同、门窗设计不同、外部涂色不同,不具有相同性或相似性,不构成对赵某某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著作权法》所保护之作品系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所明确列举的作品种类,应当以其外观为表现形式,同时具有独创性和一定的审美意义,能够从自然界或人文社会普遍具有的外观结构中独立出来,随意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将造成权利权属不明、权利滥用等问题。案涉作品为蓝色球形房屋,其主体造型为自然界或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球形结构,通体外观为蓝色,门窗样式为普通方形或圆形门窗,无其他独创构造,建筑物总体不具有专有独创设计成分,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建筑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来源: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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