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商标著作权专利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滨州某装饰工程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7日|分类:经济仲裁 |372人看过

简要案情


2015年4月21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3840720号“酷家乐”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筑项目的开发等,有效期至2025年4月20日。滨州某装饰工程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17日,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建筑装饰工程,景观工程,绿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潢及设计等等。


裁判结果

滨州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13840720号“酷家乐”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滨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将“酷家乐”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易使市场公众对滨州某装饰工程公司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对二者之间产生关联性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滨州某装饰工程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一、滨州某装饰工程公司立即依法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酷家乐”字样;二、滨州某装饰工程公司赔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 000元;三、驳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对于某些无法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规制,但又明显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实践中,许多市场主体为使自身或者自身产品获得较高的市场接受度,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到企业名称中,这种行为属于较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广大市场主体应以诚信为本,不可行“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之事,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来源: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