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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商户侵犯“樱花”商标专用权,法院当庭判赔5万元!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2日|分类:公司法 |1479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系第1209676号及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被告某贸易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马某系某贸易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原告主张被告某贸易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店展示的背景图片、宝贝详情中使用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和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请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二、庭审过程

在法官的主持下,整个庭审过程有条不紊、规范有序。原告当庭陈述了其主张的侵权事实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


二被告经公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答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之后,法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当庭进行了宣判。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根据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某贸易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了与原告涉案两个注册商标近似的字样和标识,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马某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对被告某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


综上,依法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0元。





四、法官提醒

当前,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时有发生。通过本次庭审直播活动,特别提醒广大网店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既要努力创新,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又要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恪守诚信守法经营的道德准则,如此才能健康发展。


来源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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