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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有限公司诉滨州某传播公司、上海某技术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7日|分类:经济仲裁 |576人看过

简要案情



马某、马某2作为《哈利?波特与被诅咒的孩子》《哈利?波特与魔法石》《哈利?波特与密室》、《哈利?波特与阿兹卡班囚徒》、《哈利?波特与火焰杯》、《哈利?波特与凤凰社》、《哈利?波特与死亡圣器》、《哈利?波特与“混血王子”》(以下简称《哈利?波特》系列)中文版的著作权人,分别于2016年10月19日、2017年6月6日与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版社有限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将上述图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本作品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社有限公司,有效期为十年。后出版社有限公司以“某专营店”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哈利?波特》系列盗版图书,侵害其作品复制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某专营店”的经营者滨州某传播公司与拼多多平台的运营商上海某技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2021年3月17日,上海某技术公司已删除、断开被控侵权商品的相关链接。


裁判结果

滨州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滨州某传播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图书系盗版图书,侵害了出版社有限公司对涉案图书的发行权。上海某技术公司作为平台运营维护商,及时核实了涉案商品信息,并删除、屏蔽了被诉侵权商品的相关链接,采取了必要措施,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一、滨州某传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出版社有限公司《哈利?波特》系列图书著作权的商品;二、滨州某传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0 000元;三、驳回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出版社有限公司上诉至滨州中院,请求上海某技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滨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技术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保证平台的正常运作。上海某技术公司在收到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诉状后,即断开链接、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履行了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且出版社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上海某技术公司对滨州某传播公司销售侵犯其著作权商品的行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上海某技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本案适用了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即当信息存储空间中出现了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或者链接指向了其他网站中的侵权内容时,权利人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告知相关侵权事实并提供初步证据、权利人的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如果及时移除了被指称侵权的内容或断开链接,在符合其他免责条件的情况下,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故上海某技术公司可依据该规则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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