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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贾某某知识产权纠纷案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7日|分类:公司法 |253人看过

简要案情



本案涉及的注册商标有三:第3603883号“MICHAEL KOR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钱包、背包、手提包等;第3603887号“MK MICHAEL KOR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钱包、背包、手提包等;第4093300号“MICHAEL MICHAEL KOR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钱包、背包、手提包等。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使用权。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在中国开办有30多家专卖店。贾某某未经授权,在其淘宝网店展示、销售标记上述商标的商品。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出具了(2021)粤广花都第8791号公证书。


调解结果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包括公证材料在内的相应证据,贾某某对该事实和证据并未明确否认,且及时下架了涉案销售商品、关闭了淘宝网店。经滨州中院特邀调解员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贾某某自愿赔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一定经济损失,并保证今后不再销售标记涉案商标的商品。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加强诉源治理,将纠纷化解在非诉阶段,寻求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成为法院缓解案多人少等办案压力的途径之一。诉前调解作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为合理分流案件、争取最优办案效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也日益增长,进一步健全公正、高效、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平等保护中外主体合法权利,依法妥善处理包含涉外主体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利于服务保障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




来源: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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