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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诉博兴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7日|分类:知识产权 |573人看过

简要案情


1927年,“达仁堂”在四川成都春熙路成立,1948年更名为“德仁堂”,1956年因公司合营归成都市中药材公司管理。1996年,“德仁堂”被国内贸易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1日注册成立。2006年,“德仁堂”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09年,“德仁堂中医中药文化”被列入四川省及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0年,四川德仁堂获得第1400627号“”文字+图形+英文注册商标专用权。2010年,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获得第60212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015年,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获得第11988072号“ ”文字+图形+英文注册商标专用权。博兴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成立。博兴某公司自设立后在博兴县内陆续开设了31家分公司,登记状态均为在营(开业)企业。博兴某公司各店铺招牌均为德仁堂大药房,收费小票载明为德仁堂大药房。


裁判结果

滨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系第1400627号、第6021266号、第1198807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类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博兴某公司将“德仁堂”字样作为企业名称突出性使用,并在其购物票据中也使用包含“德仁堂”字样的标识,已起到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博兴某公司将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文字突出使用在其各药店的名称中,并在交易单据中亦对“德仁堂”字样进行突出性使用,使消费者容易对二者之间是否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产生混淆与误认,构成了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德仁堂”商标的注册时间为2000年,2006年“德仁堂”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均早于本案博兴某公司的实际使用时间,在此情况下,博兴某公司将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德仁堂”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主观上具有攀附“德仁堂”品牌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进而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该行为不仅损害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正常市场竞争利益,也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博兴某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


典型意义

老字号具有鲜明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色和深厚的历史底蕴,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丰富的经济文化价值。中华老字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创造过诸多辉煌的历史,现在更是我国在国际上实现品牌战略、自主创新的核心手段。2022年3月,商务部等出台《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加强老字号保护的法治建设,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本案所涉“德仁堂”是历史悠久的老字号。博兴某公司把“德仁堂”用以其企业名称进行注册,并使用“德仁堂”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侵犯了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亦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综合运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了博兴某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判令侵权方承担了相对较高的赔偿金额,既契合老字号本身所具有的市场价值,也体现了法院对于老字号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来源: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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