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第4788563号、第4788561号注册商标相关权利人,同时系liugong.cn、liugong.com、liugong.com.cn域名的注册人。原告产品及商标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装备工业品牌价值50强”称号,生产的装载机销量为全球首位。原告认为,被告在其企业官网、宣传手册展示的产品及厂房显著位置标注“柳装重特”“LZLG”等标识,以及使用“liugongjixie.com”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将“柳装”作为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 “LZLG”标识、“liugongjixie.com”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4788563、4788561号商标权,因涉案商标知名度高,被告搭便车的故意明显,且被告系重复侵权,故对被告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20万元。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法院结合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存在重复侵权行为等因素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赔偿基数方面,法院结合被告网站中的宣传,认为原告提出的年产量的计算方式较为合理。在确定赔偿倍数方面,既考虑到被告主观过错明显,又考虑到由于权利人没有及时积极的主张权利,对侵权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责任,确定被告赔偿数额为其侵权获利的三倍。本案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类案裁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来源:青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