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高尔夫练习模拟软件GOLFZON VISION的软件著作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涉案软件并在其经营的室内高尔夫练习场进行商业使用,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在对被控侵权软件进行证据保全期间,被告存在妨碍取证的行为,导致保全的软件不完整进而无法进行源代码的比对。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软件源代码及目标代码,以及被告独立创作或得到合法授权的相关证据,但被告未能提交。通过将原告软件运行画面与被控侵权软件进行比对,画面设定、背景音乐等多个方面均高度近似,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安装使用的高尔夫运动练习模拟软件侵犯了涉案软件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通常通过源代码的比对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但源代码比对并非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仍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在二者画面、音乐高度近似,且被告妨碍保全导致证据不完整的情况下,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构成侵权。本案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同时对妨碍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行为予以惩戒,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来源:青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