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一种具有导轨的混凝土搅拌拖泵”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公司网站及阿里巴巴网上展示被诉侵权搅拌拖泵,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并结合被告陈述,可以认定被诉搅拌拖泵包含原告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令被告停止许诺销售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诺销售行为是专利法规定的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许诺销售行为一旦发生,将会给专利权人造成专利产品价格侵蚀、商业机会减少或者延迟等损害。因此,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仍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判令许诺销售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既符合许诺销售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又充分体现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导向。本案入选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来源:青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