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饿了么”平台经营者,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在线外卖、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被告系“美团外卖”平台的经营者,提供与“饿了么”类似的外卖平台服务。原告认为,“美团外卖”对青岛即墨地区同时入驻两平台的商户,通过改变跨平台商户的配送范围、降低商户的曝光率、回收商户的优惠活动、强制商户参加优惠等方式,强迫商户使用其独家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饿了么”与“美团外卖”平台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美团外卖”经营者强迫商户“二选一”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履行完毕。 随着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由此引发的平台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问题也愈发引人关注。保持用户忠诚度是互联网经营者的天然需求,但是实现的手段和采取的措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不能强制用户取消与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交易机会,强迫用户“二选一”。本案中原告并未将行政程序前置,而是直接选择司法救济。法院通过对“二选一”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有效遏制了互联网平台的恶性竞争,有效规范了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本案被写入山东高院工作报告、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并入选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来源:青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