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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507人看过

【基本案情】


孙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利用数码相机拍摄照片一宗共24幅,2015年4月13日、6月2日,孙某某将该宗照片在自己实名认证的微博账号“摄影师-孙某某”上予以发布,并以二十四节气分别命名。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掌握XX”于2015年8月11日在该公众号上发布《视觉|二十四节气-汉服-美女》一文,文中小标题“二十四节气.汉服”下采用了孙某某拍摄的上述二十四节气作品24幅。


【裁判结果】


传媒有限公司未经孙某某许可即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上述摄影作品,侵害了孙某某享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向孙某某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作品影响力、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为8700元。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随着新媒体、自媒体的普及,公司或个人在其公众号、微博等平台转发短文、图片的现象十分普遍。行为人在转发时仅在网络上直接下载后上传,未意识到应经图片、短文著作权人的许可,造成该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例能够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转发文章、图片等他人作品时注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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