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商标著作权专利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4日|分类:知识产权 |468人看过

【基本案情】


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从事白酒生产经营半个多世纪的地方知名企业,改制前的名称为“山东祥酒厂”,后山东祥酒厂改制为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承继祥酒文化,先后注册了“祥酒”、“老祥酒”等注册商标。随着近年来,酱香型白酒市场占有率的减少,越来越多的白酒爱好者更加怀念起原告以前的老“祥酒”口味,不惜重金以求一品为快。而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在距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到2公里远的地方设立某“老祥”酒业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故意使用“老祥酒”字样,让广大消费者难以分清真正生产者。因此,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依法认定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的“老祥酒”字样构成对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侵权,判令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使用“老祥酒”字样。


【裁判结果】


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成立,同为酒类经营的市场主体,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对“祥酒”、“老祥酒”商标有所了解的情况下,仍没有对作为同行业、同地区竞争者的原告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加以避让,并将“老祥酒”文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有着明显的利用上述商标声誉开展经营活动的主观意图,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


【典型意义】


一个品牌从创立到打响知名度,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很多老字号企业历史悠久,产品质量过硬,品牌价值突出,拥有广泛客户基础。因此,有些商家故意使用老字号相似的招牌或标志,通过“傍名牌”的方式,扩大市场,迅速获利。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看似“万无一失”,省去品牌塑造的成本,带来短期的收益。但实际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