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广东某传播有限公司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江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速康360婴爽儿童乳膏”包装盒上使用“喜羊羊”卡通形象。侯某在“栗子人生”网店销售涉案商品。广东某传播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其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40万元,被告侯某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某公司生产销售、侯某经营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本案涉案封存产品,涉案封存产品上印制的卷毛绵羊的拟人形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美术作品形象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某公司作为生产销售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依法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经核准注销,侯某作为该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仍以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向法院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院在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主观故意程度、侵权产品的传播范围、生产及销售数量、侯某的合理审慎义务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被告某公司的赔偿数额为110000元,侯某的赔偿数额为6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购物已是公众重要的购物方式,网络销售平台侵犯商标权的案件逐年增多。本案系打击侵害著作权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典型案例。案涉侵权商品在“天猫商城”“1688”“拼多多”等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上多家店铺均有销售,法院根据侵权商品的传播范围,对生产者确定了较高的赔偿数额,彰显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鲜明司法态度。网络销售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外之地,而是重中之重。
来源: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