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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曲阜某海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601人看过


【基本案情】


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盒马鲜生”线下店铺业务,注册商标“盒马”“盒马鲜生”经过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和推广,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曲阜某海鲜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海鲜水产品批发兼零售,在其超市门头、账单详情、收费小票中使用“盒马”文字。曲阜某海鲜超市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店铺中使用“盒马”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裁判结果】


曲阜某海鲜超市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能举证其因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根据曲阜某海鲜超市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商标及企业字号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曲阜某海鲜超市向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或服务者不断提升或稳定产品或服务质量,是企业品牌的基础,是企业信誉和质量的象征。商标保护的意义在于使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告知他人不要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众多小商品的零售商、批发商,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本案可以提示小经营者在企业名称选择中要注意回避“搭便车”“蹭名牌”的商标侵权行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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