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成都市某区食品工业协会
被告:莱州市万通市场某调料经销处
成都市某区食品工业协会在第30类商品上获准注册得第1388982号“郫县豆瓣”注册商标,经调查发现,莱州市万通市场某调料经销处销售的乐陵市祥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瓣瓶体标签上印有“郭县豆瓣”,“郭县”两字经字体处理后与成都市某区食品工业协会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中的“郫县”两字相似,“郭县豆瓣”四字排成一行,整体与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郫县豆瓣”相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郫县豆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莱州市万通市场某调料经销处主张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供了乐陵市祥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出库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证明其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购买被诉侵权商品。
裁判结果
烟台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销售的豆瓣酱,“郭县”两字经字体处理后与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中的“郫县”两字相似,“郭县豆瓣”与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郫县豆瓣”整体相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郫县豆瓣,侵犯了郫都区食品第13889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提供盖有乐陵市祥瑞食品有限公司印章的出库单、乐陵市祥瑞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能够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是乐陵市祥瑞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且乐陵市祥瑞食品有限公司具有生产资质,应认为被告销售的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费用应予以承担,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理开支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一起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案件。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两个要件互相联系。诉讼中销售者够提供证据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合乎交易习惯,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本案提醒销售者在经营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一方面要注意规范进货渠道,尽量从正规供货商处进货,降低所进商品侵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注意保留好进货的原始凭证,如进货合同、发票、产品清单等合法来源的证据。
来源: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