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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药公司诉宝塔区某科技有限公司、桂林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3日|分类:知识产权 |489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烟台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某科技有限公司、桂林某科技有限公司等

原告系第3489320号“”、第11377130号“ ”、 第7052381号“”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5类包括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等。2014年9月4日原告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商品上的“肛泰”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荣昌制药及其旗下公司共有药品生产批准文号90余个,主要为中成药,其中拳头产品为肛泰和甜梦两大系列。原告在市场调查过程中发现,烟台市芝罘区某诊所销售带有“肛泰”及“小红人”标志的侵权产品,生产商为延安市宝塔区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为桂林某科技有限公司。该侵权产品上使用的“肛泰”字样、“小红人”标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将被告产品误认为系原告的关联产品;且该产品外包装装潢、整体色调与原告产品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产品相混淆或误认为两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主张其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肛用冷敷冷疗凝胶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属于第10类医疗器械,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医用药物等类别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实际生产的产品均用于治疗或缓解痔疮引起的疼痛、充血,且在产品名称、宣传中均采用与“痔疮”相关文字,以一般消费者认知分辨水平难以完全区别,应当认定为类似商品。被告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在包装正反面使用了“痔得肛泰”字样,且将“肛泰”二字加黑加粗并突出使用,容易使消费者的混淆;被诉侵权产品正面标注的“”图案与原告第7052381号商标构成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前述构成商标侵权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同时,经比较原告生产的产品与被告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二者十分相似,足以达到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的程度,被告使用与原告相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

 

典型意义

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并不是最终依据,不能仅仅以商品或者服务是否被列于同一类似群组来判断是否是类似商品或服务,而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知出发,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综合考虑,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为立足点,进行综合判断。本案对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作出了准确判断,明确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类似商品的标准,提醒经营者注意,在列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也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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