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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攀枝花市某某公司与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者:陈俊|时间:2017年08月26日|8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评析:“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 “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一般的合同履行后结算时可以打“欠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劳方也可以要求资方打工资“欠条”。欠条的出具表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的陈某某向他人出具欠条的行为即表明双方具有债务关系,应当认定其债务关系成立。

案件基本事实:2015年7月29日,某某公司(甲方)与星辰公司(乙方)签订《土建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装饰建设项目(道路、地平、墙砖、地砖、内外墙乳胶漆、场地平整贴砖、给排水)工程的施工、安装项目,建筑地点:花舞人间。2016年1月6日,水木星辰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致云间微醺公司:我公司委托陈某某到贵公司办理微醺别院装修工程的结算事宜,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贵公司给予协助,委托时间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6月7日”。2016年1月28日,陈某某、水木星辰公司共同向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陈某某支付微醺建装项目人工工资明细表》,其中载明宋某某(3万、土建)、陈某某(65100元+5730元中午工人餐费、土建)等十一人合计220630元,陈某某在该明细表后注明以上数据核对真实,望请各位领导核对,谢谢支持。2016年1月26日,陈某某向陈某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宋某某和陈某某在陈某某承接微醺公司的项目中生态园和四合院、影院区工程中人工费余额总计97690元,欠款人陈某某,该欠条后加盖了水木星辰公司的公章”。同日,陈某某又向陈某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陈某某在陈某某承接微醺公司的项目中,生态园和四合院、影院区工程中人工费余额总计47690元,欠款人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在当日又签订《面积争议部分》载明:①影院区地平②板房地平、室内外地平③四合院厨房地平④道路地平,经现核实量为结算标准,连同欠条一并使用。2016年1月27日,陈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所做询问笔录中陈述:“其挂靠水木星辰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微醺公司签订的《土建安装施工合同》,其是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微醺公司已支付其70%工程款53.3万元,还有31.7万元没有支付;现还拖欠泥水、乳胶漆、搬运打拆班组13万元;因工程计量计价有争议还没有办理结算”。其后,陈某某多次找陈某某追索欠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陈某某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及其于2016年1月26日向陈某某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的“欠……人工费”等证据,能够认定陈雄伟系在陈某某承包的本案所涉工程中提供劳务;同时,根据陈某某在本案中要求支付人工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正确的。水木星辰公司上诉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某某、水木星辰公司均提出的其认为陈某某在本案中系实际施工人,而非劳务提供者的上诉理由。陈某某和水木星辰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某在本案所涉工程中系实际施工人,且陈某某、水木星辰公司的该主张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陈某某、水木星辰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某某、水木星辰公司提出的陈某某陈某某对涉案工程有质量和面积等争议,没有最终结算的上诉理由,与陈某某陈某某出具的“今欠到陈某某陈某某承接微醺公司的项目中、生态园和四合院、影院区工程中人工费余额总计47690元”的欠条内容相悖,且陈某某、水木星辰公司未提供证据推翻陈某某亲笔出具的该欠条所载内容,故陈某某、水木星辰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陈某某、水木星辰公司认为陈雄伟作为实际施工人对质量不达标的工程应返工或赔偿损失,但陈某某、水木星辰公司均未出具证据证明陈雄伟所提供的劳务导致工程哪部分质量不达标、应当返工,给其造成什么损失以及损失的数额,故陈某某、水木星辰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陈某某二审中主张其与陈某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陈某某陈某某之间不符合承揽合同的基本特征,故陈某某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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