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俊|时间:2017年08月28日|9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1月22日9时许,在攀枝花市盐边县格萨拉乡大坪子村小槽垭口处,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马某甲因山羊丢失一事二人发生争吵,李某某使用柴棒击打马某甲头部两下后,考虑到无经济能力承担把人打伤的医药费时,遂使用双手持棒全力击打马某甲头部致其倒地,见马某甲被打至头骨露出便逃至山中躲避,直至2014年8月27日被抓获。经鉴定马某甲系钝性暴力打击致开放型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马某甲发生口角后,持木棒击打马某甲头部,致马某甲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某持木棒猛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头部大面积凹陷,脑组织外溢及颅骨骨折,证明李某某打击力度大,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无犯罪前科,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其辩护人提出“因民间纠纷引发本案;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要求赔偿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金额为20898元。二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损失,但考虑二人为处理马某甲后事确要产生相关交通、误工费用,且请求赔偿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237元的金额适当,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因口角而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量刑时可留有余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案件点评
本案中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属于,系严重的故意杀人,本律师在代理本案后积极同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会见,查阅了本案大量的案件材料后确定了代理方案。即辩护思路主要为,李某某的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无犯罪前科,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其辩护人提出“因民间纠纷引发本案;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成功为李某某免于判处死刑提供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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