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俊|时间:2017年08月24日|8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6132.84元、护理费1785元、误工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交通费500元、复印费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16567.8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1日晚10时许,原告付某某在位于攀枝花市某某区中心广场的小卖部买水后回走途中被被告于某某所遛的三只狗(其中一只为藏獒)咬伤。被告告于某某在查看原告付某某伤势后,仅支付了600元现金且告知原告付某某自行就医。原告付某某随后在朋友的陪同下自行到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并住院16天,在此期间,被告于某某始终未对原告付某某进行探望,也未垫付任何费用。事故发生后,原告付某某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公安机关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亦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被告于某某均拒绝赔偿。
判决结果: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付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共计13537.84元。
案件解析: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他人饲养的动物侵权案件,很多受到伤害者都会选择息事宁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饲养动物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动物饲养人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本案中本律师抓住了案件的核心,充分举证证明了原告付某某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系于某某未经到管理义务导致,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为我的当事人争取了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