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德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B属制品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XX0113民初14433号 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上海XX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对被告上海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