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志律师
刘德志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7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静安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朱某某与诸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德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诸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XX0115民初36094号 原告:A,女,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A某某,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诸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A,被告诸葛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B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2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0日生育女儿A怡,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因原告怀孕期间及生育女儿后,被告父母与原告发生争吵,2017年1月,再次因被告父母原因发生激烈争吵,现原、被告已经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提起离婚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A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双方结婚以及生育女儿情况属实, 原、被告恋爱两年后结婚,感情基础较好,被告父母的介入,对于双方感情有影响,但被告劝和原告与被告父母间的矛盾,被告尽力承担作为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原告与被告父母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2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0日生育一女名A, 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逐渐因处理公婆关系等家庭事务产生分歧,导致夫妻感情生隙, 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A、被告系自由恋爱,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后才登记结婚,婚后也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 现原、被告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非无可挽回,且双方不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表明其珍惜夫妻感情,原告应当给予机会,被告也应珍惜机会,多从有利于夫妻和睦、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妥善处理与公婆的分歧,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 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要求与被告诸葛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刘德志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0年,律师执业11年,处理各类案件上千起。  擅长处理各类婚姻家事纠纷(离婚、继承、遗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